(十一)重大传染病疫情、各类中毒、其他可能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预警信息,已发生的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报经批准后依法公布。
已发生的一般传染病疫情、各类中毒、安全事故医疗抢救等信息,按规定依法公布。
(十二)卫生行政事业经费、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在涉及的范围内公布,必要时在互联网、电子查询系统公布。
(十三)各类卫生基本建设项目、贷款项目,其项目指南、申报程序、申报要求、咨询评审、招标评标及预决算,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在涉及的范围内公布,必要时在互联网、电子查询系统、媒体公布。
(十四)医疗卫生收费项目、标准、批准文号,在互联网、电子查询系统、报刊、内部刊物及收费地点公布。
(十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及工作人员考试录用,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厅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等,按照《
公务员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人事工作的规定,经主要领导批准,根据情况及涉及的范围在互联网、电子查询系统、报刊或张贴的形式公示或公布。
(十六)医药科研计划立项审批,科研成果的申报、评审结果及奖励,经分管领导批准,根据情况及涉及的范围在互联网、电子查询系统、报刊或张贴的形式公示或公布。
(十七)机关(单位)应设立群众来访专门接待室,安排专人接待来访群众和处理来访信件,设立和公布人民群众来访领导接待日及群众信访投诉举报电话。在群众来访接待室张贴《
信访条例》和本机关(单位)实施办法。信访接待部门及承办单位(内设机构)要认真处理来信来访,建立网络受理、办理信访工作的机制。在保护信访人个人秘密、通讯秘密的前提下,人民群众对机关的批评、建议及机关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带有普遍意义事项的回复、办理情况及结果,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在互联网、电子查询系统及新闻媒体公布。
(十八)机关(单位)领导、工作人员撰写的与卫生工作有关的论文、新闻稿件,经机关(单位)授权以个人署名或以机关(单位)署名的,经文秘部门审核,主要领导或分管新闻宣传的领导批准后,在有关杂志、报刊、学术会议或互联网发表。
(十九)机关(单位)在工作中形成的调研文章、工作信息和简报,以及供卫生系统内部参阅交流的材料,需报党委、政府信息部门和上级机关的,经文秘部门审核,主要领导批准后上报。需本系统本机关(单位)周知和交流的,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在互联网、电子查询系统、内部刊物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