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卫生及与卫生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卫生标准等,在有关办事地点张贴,印制成册便于群众索取,并在互联网、电子查询系统公布。
(三)全省及各地重要卫生发展规划、重大卫生改革的政策和措施,经机关内部讨论后形成的初稿,可先经互联网、信函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经党组(党委)或领导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经批准后在互联网、电子查询系统、内部刊物、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
(四)阶段性或年度卫生工作计划,经讨论、修改、领导签发、形成正式文件后,在互联网、电子查询系统、内部刊物公布,向新闻媒体发布消息。
(五)机关(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在年度工作会议和专项工作会议上部署安排的有关工作,会后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在互联网、电子查询系统、内部刊物公布。
(六)为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办文程序形成正式文件后,在互联网、电子查询系统、报刊、政府政报、政府现行文件阅览中心、内部刊物公布,向新闻媒体发布。
(七)为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卫生部、省委、省政府、上级机关关于卫生工作的政策、指示精神,以及根据本地卫生工作的实际制定的重要卫生政策、工作部署、规定要求的文件、公告,按办文程序形成正式文件后,在互联网、电子查询系统、政府现行文件阅览中心、内部刊物公布,必要时向新闻媒体发布。
(八)对卫生工作单项情况的通报,具体事项的通知,按办文程序形成正式文件后,在互联网、电子查询系统公布。
(九)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办理行政许可和审批的事项,应在互联网、电子查询系统、办事地点公布许可和审批的法律依据、应提供的材料、办理许可的程序及时限、取得许可的条件或标准、是否收费或收费标准、对工作人员的要求及纪律等。设立网上许可受理和查询系统,公布查询电话。许可办理过程应当便于查询,办理的结果应当按时限在互联网、电子查询系统、公示栏公布。对阶段性办理的行政许可,经机关(单位)主要领导批准,通过媒体予以公告。
(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的卫生监督检查,健康相关产品的抽检,应在互联网、电子查询系统、有关新闻媒体公布监督检查、产品抽检的法律依据、程序、计划、对象范围、样品采集量等。在实施监督检查、产品抽检时,应向被监督抽检对象告知上述内容。监督检查和抽取的产品经检验后,应向被监督抽检对象告知监督检查和产品检验结果。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结果涉及人民群众健康利益的,经机关(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在互联网、电子查询系统、新闻发布会公布。涉及对违法行为处理的,依照《
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公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