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黔卫发[2005]144号 2005年10月24日)
各市(州、地)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推行政务公开,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是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是全省卫生系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我省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卫生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黔党办发〔2005〕12号),结合我省卫生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政务公开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全省卫生系统推行政务公开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人民群众对卫生行政管理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提高卫生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卫生行政权力的监督,推动卫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为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大局服务。基本原则是:凡全省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机关”)和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都要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各类卫生行政管理和公共卫生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要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有效的方式及时公开。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式
(一)机关(单位)的法定职责、领导分工、内设机构及其职能、主要规章制度、内设机构布局图、办事指引标志等,应在机关(单位)入口醒目处张贴,并在互联网、电子查询系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