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废止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振兴办等部门关于
《“三联动”改革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1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振兴办、国土资源局、国资委拟定的《“三联动”改革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
“三联动”改革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意见
(市振兴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 二00五年十月)
为进一步规范“三联动”改革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支持改制后企业加快发展,巩固改革成果,现提出“三联动”改革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意见如下:
一、“三联动”改革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由具有相应土地估价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规定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评估结果有效期以评估报告为准,最长不超过1年。
评估报告在企业产权交割前过期的,必须重新评估。
二、“三联动”改革企业在办理完产权交割、工商注册、房产过户后,应及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已备案的土地资产总价的一定比例核计,具体为:工业、工业仓储、交通设施、市政设施等用地按40%核计,商业、服务业、培训中心、金融、旅游业、娱乐、写字楼办公、商贸仓储、物流等用地按30%核计,其他用地按35%核计。出让金处置按《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三联动”改革工作实施细则》(宁振发〔2002〕01号)有关规定执行。出让年限自产权交割之日起算。
三、“三联动”改革后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改制时批准的土地用途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新建建筑物。
“三联动”改革后的企业利用原有土地扩大再生产和增加自用科研办公用房为目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新增建筑物经批准后可免收提高容积率部分的土地出让金,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