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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重点水源保护区和边远山区实施移民造福工程的指导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水源保护区和边远山区农村实施移民造福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13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13日)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重点水源保护区和
边远山区实施移民造福工程的指导意见
(厦府[2005]2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造福工程的有关精神,切实有效地改善重点水源保护区和边远山区群众的生活条件,进一步加强水资源开发保护,实现我市城乡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动我市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心城市建设。现就有关鼓励重点水源保护区和边远山区群众自愿搬迁移民、实施造福工程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1、重点水源保护区和边远山区群众移民是指我市辖区内的水库重点水源保护区范围(淹没线以上)的行政村或自然村的村民;现居住在距离集镇中心8公里以外且海拔500米以上、生产生活条件比较艰苦的边远山区群众。
  二、实施原则
  2、政府推动、政策引导、社会支持、村民自愿、造福群众;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整户整行政村或自然村搬迁,分散安置与集中安置相结合;自购安置房或商品房和自建安置房相结合;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逐年落实。
  三、鼓励移民的政策
  (一)迁出政策
  3、移民户放弃在迁出地的房产及附属建筑设施所有权的,由政府按重置价结合成新(选择购买政府安置房的另加区位价)一次性予以资金补助。补助后的房产及附属建筑设施必须由所在地区、镇政府统一管理或处置,但其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仍归村集体所有。
  4、移民户放弃原居住地集体资产权益(耕地除外)和迁出地房产及其他建筑设施所有权的,水源保护区搬迁户达80%以上、边远山区搬迁户达60%以上的行政村或自然村,政府补助移民户每人2万元支持其在迁入地购置房产。
  为鼓励整村或整个自然村搬迁,在上述补助基础上,凡搬迁户达100%的,再给予移民户每户奖励2万元;搬迁户达80%以上的,每户奖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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