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各级司法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家庭,应无偿提供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仲裁代理等法律服务,对各种费用给予减、免、缓。
(十)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坚持自愿救助和无偿救助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及时救助。加快救助管理设施建设,建立便捷、快速、布局合理的救助管理网络。加大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力度,切实做好流浪儿童的教育和保护工作。
三、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助困活动
(一)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进一步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服务网络,各县区、街镇、社区居委会要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站点,有条件的县区、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和推广“捐赠、救助、变卖”三位一体的“爱心超市”、“慈善超市”,发挥捐赠物品的最大效益。要积极组织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和“慈善一日捐”活动,筹集社会救助资金。
(二)广泛开展社会助困活动。全市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干部职工广泛开展“手牵手”结对助困活动,采取定向结对、因户施助等形式,在资金、技术、项目、信息、服务等方面为困难家庭提供服务,帮助他们振奋精神,克服困难,摆脱贫困。
(三)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要发挥各自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组织开展捐赠活动和送温暖、献爱心活动。鼓励和支持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的章程积极开展符合自身特点、形式灵活多样的社会救助活动。
(四)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全力推进社区志愿服务计划,开展扎实有效的助老、助残、帮困扶贫等志愿服务活动。鼓励提倡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履行社会服务义务。
四、健全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提高社会救助规范化建设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统一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市和县区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党委书记,分管市、县区长担任组长、副组长,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和各县区社会救助工作。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确定城乡社会救助的对象、项目和标准,制定社会救助的政策,研究社会救助的重大事项,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相互合作,整合相关政策信息和资源,监督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和实施过程,推进社会救助工作全面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