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2005)

  (一)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旅游经营许可证;
  (二)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三)伪造冒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和质量认证标志,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称;
  (四)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旅游服务信息或者发布虚假广告;
  (五)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提供服务;
  (六)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以及民族、宗教歧视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
  订立旅游合同,可以参照旅游行业协会推荐的旅游合同范本;旅游者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旅行社特别约定。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将已经订立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应当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旅游者不同意的,应当返还旅游者预付的旅游费用;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购物,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协助旅游者退换。旅行社和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串通、欺骗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违反约定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赔偿。
  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原因减少旅游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应当返还相应的服务费用。
  第三十六条 在旅游景区(点)不得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不得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
  第三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卫生管理的规定,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保证完好有效。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