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5号)
《
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29日
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2005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旅游资源开发保护
第三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四章 旅游产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一节 旅游经营者
第二节 旅游从业人员
第三节 旅游安全
第五章 旅游者权利与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旅游业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餐饮、住宿、交通、购物、娱乐、信息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规划、开发、建设、经营、服务、管理以及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发展本省旅游业,应当充分发挥本省旅游资源优势,突出特色,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开拓旅游市场,完善管理体制,营造文明健康的旅游环境,满足旅游者文化生活的需求,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