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重点镇实行用地倾斜政策,优化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
(十六)重点镇建设需征收土地的,按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用地的有关优惠政策办理。
(十七)重点镇周边国有农林场的土地,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工业发展和城镇建设用地。对在重点镇建设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可分批次供地;对落户在重点镇的大、中型建设或工业项目,可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工业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核定。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外延扩展用地的,按规定经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当地可按照重点镇土地利用规划,征收一定数量的启动用地用于城镇建设,5年内以“退宅还耕”、“退厂还耕”和复垦开发新增耕地、土地整理等方式予以抵补。
(十八)自治区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专项指标用于重点镇发展建设用地。用地专项指标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建设厅后单列专项下达,各县不得挪用于其他项目。重点镇工业区、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用地,可依法有偿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允许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兴办企业。
(十九)重点镇要通过挖潜、改造旧城、迁村并点、土地整理、开发利用荒地和废弃地等方式,做到集中用地和集约用地。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的60%可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的折抵指标,不占当地非农建设用地指标。重点镇所属村庄进行旧村改造腾出的土地,原则上要退宅还耕,新增耕地可置换成重点镇建设用地指标。对重点镇进行旧城改造所腾出的土地,可安排作为建设项目用地,也可作为土地置换的周转用地。重点镇建设用地中的集体土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在本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保持集体土地的性质不变;在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前提下,也可依法转为国有土地。
(二十)重点镇人民政府有权按总体规划对新居民点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进行调整。允许农民在重点镇规划区内按镇区规划统一规划建设公寓式或联体式农民新村,在确保将原宅基地退宅还耕的前提下,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调查核准,可按还耕面积等量置换,其建设用地不占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允许乡镇企业在确保将原厂房用地退建还耕的前提下,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调查核准,易地等量置换到工业区选址建设。
(二十一)对重点镇按照规划建设的居民公寓式住宅,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二十二)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建设用地报件,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所受理的用地申请,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涉及林地的,林业部门要做好服务工作,县林业主管部门对所受理的使用林地申请,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上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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