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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修正)

  夜景灯光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启闭。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含霓虹灯、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公告栏、宣传栏、实物造型等)应当遵守各种安全技术规范,不得妨碍市政公共设施、道路交通设施的使用,不得损害城市容貌。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与周围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
  (二)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三)采用新技术、新材料。
  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转让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的,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由广告设施所有者负责养护和维修,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和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七条 在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上未发布商业广告满七日的,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发布公益性广告。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环境卫生保洁管理

  第二十八条 环境卫生保洁,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有关操作规范,避免因违章作业造成污染。
  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主次干道、支路、胡同里巷、楼群甬路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负责;
  (三)公共场地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各类市场、存车场由开办单位负责;
  (五)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自行负责该区域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六)在道路和公共场地举办各种宣传、咨询、展销等活动的,由主办单位负责。
  不按规定履行保洁责任或者履行责任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单位应当确定责任人,建立健全环境卫生保洁制度,及时履行保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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