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定点医院门诊实行的“五免”救助按其80%予以的补助;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贫困对象申请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
(三)对城市、城镇“三无”对象给予每人每月30元的基本医疗补助;
(四)对农村五保对象给予每人每年50元的基本医疗补助。
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市级医疗救助资金根据各区财政状况和实际支出水平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九条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下设“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基金”分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部分滚存结转至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条 普通医疗救助“五免六减”享受人次及金额,由区卫生部门汇总送区民政部门审签意见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季度对定点医院实施的“五免”费用按80%予以补贴。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院于每季终了5日内向区卫生部门报送门诊医疗救助支出报表。区卫生部门、民政部门每季终了10日内,分别将普通医疗救助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支出报表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度终了,区卫生、民政部门按规定分别编制年度决算和决算说明,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年度决算支出。
市民政部门和各区财政部门分别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情况季报和决算及编报说明,以此作为市级医疗救助转移支付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医疗救助工作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运行。
第五章 责任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民政部门是城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计划,研究协调解决医疗救助中的具体问题,按季对定点医院实施的“五免”对象进行审核、确认。
(二)卫生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定点医院减免项目支出的报表,并指导督促定点医疗救助单位设立医疗救助窗口,落实优惠政策,建立医疗救助台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牌),公开减免项目、标准,兑现减免承诺。
定点医院要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服务,并建立转诊机制。
(三)财政部门协助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计划,负责落实医疗救助资金,监督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