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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对社区居(村)委会上报的材料,应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材料原件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审核办理时间不超过3天。
  第十三条 区民政部门对符合重大疾病救助条件的对象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并将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对城市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的医疗救助资金,由财政直接划拨到供养机构集中使用;对分散供养的城市(城镇)“三无”、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及其他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区财政部门划拨到区民政部门,由街、乡(镇)或由社区居(村)委会直接发放到个人。
  符合重大医疗救助条件的贫困群众,在医疗终结后3个月内提出救助申请,逾期未提出救助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卫生部门指导配合定点医院和区民政部门分别建立医疗救助台账,各街、乡(镇)和社区居(村)委会、城乡福利机构也应建立台账和花名册,对医疗救助对象要做到一户一档。
  第十五条 医疗救助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享受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和对象,其医疗救助相应停止。具体操作时,应以救治时是否享受低保政策为准。

第四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六条 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筹资渠道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地方财政预算资金;
  (三)社会定向捐赠资金;
  (四)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五)其他资金。
  第十七条 市财政按照当年本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5%的比例、区财政按照本区上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总额5%的比例分别从本级低保预算中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市财政按全市农村人口每人0.5元/年,区财政按本区农村人口0.5元/年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市、区民政部门分别按当年福利彩票公益金的10%比例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医疗救助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四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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