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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2、急性脑中风、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可按30%比率予以救助,其超出部分全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在2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
  (二)城市、城镇“三无”对象除每人每月享受30元的基本医疗定额补助外,患重大疾病需住院治疗的,每人每年享受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农村五保对象除每人每年享受50元基本医疗定额补助外,患重大疾病需住院治疗的,每人每年享受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三)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困难的对象,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其超出部分按30%比率予以救助,但每人每年享受最高救助金额在1000—2000元范围内确定。
  上述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
  第九条 审核确定个人自行负担住院医疗费用时应扣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患者本人所在单位报销的费用;
  (三)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四)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报销的医疗费用;
  (六)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医疗补助;
  (七)超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或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所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

第三章 医疗救助程序

  第十条 贫困群众申请医疗救助,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凭定点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和医疗收费票据向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贫困群众凭《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武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社会定期救济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经街道、乡(镇)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领取《武汉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卡》后,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二条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社区居(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社区居(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即在《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初审办理时间不超过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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