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医疗救助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贫困对象,凭民政部门核发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武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社会定期救济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和《武汉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卡》等有效证件到指定医院就医时,由定点医院提供以下救助:
1、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2、免收普通门诊诊疗费;
3、免收普通门诊注射费;
4、免收住院诊疗费;
5、免收住院护理费;
6、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肝功能、胸透、心电图等单项检查费用减免20%。
(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贫困对象在定点医院治疗,均可申请以下六种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1、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2、恶性肿瘤;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急性脑中风;
5、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
6、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
(三)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武政办〔2003〕123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 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院就医,各区指定1所区中心医院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负责本区贫困群众普通医疗救助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因不具备治疗六种重大疾病时,可办理转院手续。
救助对象没有办理转院手续在非定点医院就医的不享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七条 重大疾病起付线标准
(一)低保人员医疗救助起付线在1500—2000元之间,具体标准由各区根据情况确定。
(二)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困难对象的医疗救助起付线为3000元。
(三)城市、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均不设起付线。
第八条 重大疾病救助标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六种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且当年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各种报销及补助部分,下同)超过起付线的,其超出部分分别给予以下医疗救助:
1、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可按20%比率予以救助,其超出部分全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在3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