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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严禁为生产假烟提供烟草专用机械(包括烟草机械专用配件)、卷烟商标标识、原辅材料。

第四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管理

  第二十五条 跨省或超出经营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在海口辖区内托运或自运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海南省烟草公司海口公司出具的有效购货凭证。
  第二十六条 烟草制品的运输必须货证相符、证货同行,所运输的烟草制品不能使用同一运输工具的,应分别开具准运证。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使用伪造、涂改、复印、过期的准运证的;
  (二)使用超越有效权限签发的准运证的;
  (三)重复使用准运证或准运证未随货同行的;
  (四)准运证核定的品种、数量、规格及调入、调出地点不符的;
  (五)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六)运输、储存烟草专卖品无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烟草专卖渠道购货的合法有效凭证的;
  (七)其他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承运人不得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承运烟草专卖品。
  第二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在公路、车站、货运站、机场、港口、码头等地对烟草专卖品的运输进行检查,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烟草违法案件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调查与烟草违法行为有关的活动,并收集有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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