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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4日)修正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54号)


  《海口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30日起施行。

                             市长:陈辞
                          二00五年十月十九日

海口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和地方的财政税收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以及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
  第四条 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商务、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海关、边防、税务、交通、铁路、民航、海运、汽运、邮政、物价、城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实施有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
  (二)执行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烟草专卖管理政策、措施,拟订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三)对烟草专卖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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