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编制本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和长效管理措施;上报调整、扩大本地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规划。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清查出的重点企业、重点问题全面开展整治;对涉及其它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当地环保局上报市(县)、区政府批转办理;对影响并污染饮用水源水质的企业,由市(县)、区环保局会有关部门提出关停搬迁计划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具体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
1.组织力量摸清辖区内饮用水源分布、构成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及水质状况;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练情况;全面排查辖区内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保护区上下游3000米和乡镇级饮用水源地周围1000米范围内工业污染源(点源)、个数、主要污染物分布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农业面源、生活源和流动源的分布以及污染情况等。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5年10月)
各地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1.确定挂牌督办的重点污染企业名单;
2.修订和完善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立醒目标志界牌;
4.上报调整、扩大后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及级别的设想和规划。对不合理的种植业、养殖业规划作出合理调整。
自查自纠情况及专项行动阶段性总结于2005年10月底前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5年11月-2006年4月)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清查出的重点企业、重点问题全面开展整治;对影响并污染饮用水源水质的企业,要提出关停搬迁计划;对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作出限期治理计划;对经科学论证不再适合继续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要作出宏观调整,落实相应资金并加快实施;对决定限期治理、关停、搬迁的企业及规模化养殖场以及合理调整后的种植业、养殖业规划,要组成专门班子,落实专人,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到位。集中整治情况于2006年4月底前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6年5月)
在各地认真自查自纠、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市政府将组成专门工作组,对我市饮用水源地清理整治情况进行全面督查验收并通报检查结果。
(五)总结提高阶段(2006年6月)
各部门要认真总结整治行动中的经验和做法,研究和制定饮用水源地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和措施,并于2006年6月下旬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将根据各部门在整治行动中的组织领导、整治力度、水质达标率、群众满意率等有关情况进行总结评比,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