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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06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200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政府采购范围。凡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分为通用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特殊项目。采购通用项目时,采购人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特殊项目时,由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实施分散采购时,应当依照法定采购方式和程序自行组织。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实行公开招标最低限额标准。对于达到最低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对属于法定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采购活动。
  三、优化政府采购资源配置。要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项目的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范围,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加快推进省、市、区县采购项目招标联动机制,不断扩大采购规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四、强化预算编制和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执行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重要依据。采购人要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进一步细化2006年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严格预算执行。
  附件:《南京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二00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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