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5]34号 2005年9月11日)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2005年8月30日)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批进行救助试点。根据《通知》确定的总体目标并结合各地实际,在全省确定城市医疗救助第一批试点县(市、区)60个(名单附后),在2005年启动医疗救助试点工作,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各试点县(市、区)在9月30日前制定出台本地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并在10月底前组织实施。在此基础上,省确定3—5个县(市、区)作为医疗救助示范点,给予重点指导。2006年再选择60个县作为第二批试点县(市、区)。2007年整体推进,在全省基本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运行有效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试点按属地进行。各试点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情况和城市困难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按照尽力帮助解决的原则,科学制定救助办法。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逐步扩大救助范围和提高救助标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医疗救助制度。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资助、政府适当补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服务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各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虽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县(市、区)政府规定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人员。
具体条件由市(州)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拟订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