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五:
上海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审计
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指引(试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年10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计各方责任
第三章 业务委托和受托阶段审计各方的考虑
第四章 主审会计师与参审会计师的沟通
第五章 主审会计师对参审会计师工作充分性的考虑
第六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特殊要求
第七章 出具审计报告时的考虑
第八章 其他
参考文件:
1.独立审计准则第13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2.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
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号:财企〔2004〕5号)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
企业集团会计报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国资委《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关于印发<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规范上海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财务决算联合审计工作,在总结2005年初试点的经验基础上,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和《
企业集团会计报表审计指导意见》,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使用的下列术语含义为:
1、审计委托人,是指代表国有产权主体作为就国有集团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委托人,本指引专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集团会计报表,是指通过合并程序、权益法或汇总程序将两个以上(含两个)组成部分会计信息包括在内的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3、组成部分,是指集团总部、母公司、分部、分公司、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其他需要按照合并程序、权益法或汇总程序纳入集团会计报表的主体。
4、主审会计师,是指负责对集团会计报表实施审计、并在审计报告上签字和盖章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5、参审会计师,是指负责对组成部分会计信息实施审计、除主审会计师之外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6、集团管理当局,是指负责编制集团会计报表的管理当局。
7、组成部分管理当局,是指负责编制组成部分会计信息的管理当局。
第二章 审计各方责任
第三条 审计委托人的责任是统一委托主审会计师和参审会计师对国有集团公司及组成部分的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按照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支付审计费用,协调集团管理当局与主审会计师和参审会计师的审计工作。
第四条 集团管理当局和组成部分管理当局的责任是按照国家颁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公允反映集团或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保证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提供审计资料和必要的审计条件,配合审计总体方案的实施。
第五条 主审会计师的责任是对集团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审计意见独自承担责任,除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制定集团审计总体方案,负责全部审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定参审会计师的工作对集团会计报表的影响。
第六条 参审会计师的责任是对所承担的组成部分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配合主审会计师的工作,提供主审会计师需要的信息。
第三章 业务委托和受托阶段审计各方的考虑
第七条 集团管理当局在业务委托前,应向审计委托人提供3年内实施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如3年内每年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请简要说明更换理由;如企业在委托审计年度内实施企业改革,应向审计委托人提供执行改制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第八条 审计委托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国有集团公司的规模、经营范围和业务特点,选择具有相应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执业经验和胜任能力的主审会计师。
第九条 确定参审会计师工作范围时,应当参考集团管理当局的建议,尽量对组成部分采用纵向分工,按组织结构对某一个子公司及其下属全部组成部分由同一参审会计师完成。
第十条 主审会计师在承接集团会计报表审计业务之前,应当考虑对集团会计报表直接审计的程度是否足以承担主审会计师的责任。
在确定对集团会计报表直接审计的程度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
1、主审会计师直接审计的集团会计报表的比重是否占集团资产总额或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