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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05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七、签约三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八、本约定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效力。
  九、其他
  甲方可对委托审计过程进行监控和对审计质量进行检查复核。
  如有未尽事宜,三方经协商后可签订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约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_______(被审计企业)所属子企业清单

甲方: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乙方:
(盖章)                (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
(盖章)
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

_______(被审计企业)所属子企业清单



                              单位:万元

┌──┬────┬────┬────┬────┬────┬─────┐
│序号│企业名称│所属级次│未审资产│是否纳入│是否经过│审计事务所│
│  │    │    │总额  │合并范围│审计  │名称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其中      (事务所名称)为主审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业务约定书(参审所适用)



甲方(委托方):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单位地址:大沽路100号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丙方(被审计企业):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担任丙方(甲方出资企业)200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现将三方的责任及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委托目的和审计范围
  (一)委托目的
  由乙方担任丙方200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对丙方约定子公司2005年度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国资专项报表、当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申报损失处理情况以及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二)审计范围
  乙方的审计范围为2005年度丙方约定子企业的财务决算报表,约定子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二、审计内容
  乙方应当在对丙方2005年度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资产质量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计的基础上,对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经济活动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及意见。审计内容包括个别会计报表审计和合并会计报表审计,具体包括:
  1、国家规定的内容,包括企业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2、甲方要求的审计事项。约定企业当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申报损失处理情况以及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
  3、其他审计事项。
  三、各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协调审计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2、按约定的条件,足额按时支付审计费用。
  (二)乙方的责任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市国资委有关规定以及集团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要求,实施对约定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客观、公正、合法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并对出具的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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