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
企业应做好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协调工作,确保决算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明确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关系、职责,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审计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指引》(见附件五),供各企业在协调中参考使用。
四、200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及披露要求
200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内容如下:
1、国家规定的内容(标准审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和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2、市国资委要求的审计事项(专项审计报告)。2005年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集团本部的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国有资产总量增减变动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计算表;
(2)单户企业及集团汇总的当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申报损失处理情况以及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
3、企业要求的其他专项审计事项。企业集团应根据需要列出对所属子公司的专项审计清单,报市国资委备案。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及市国资委的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要求,对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审计事项披露要求。
五、200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的报送及审核
1、审计报告的报送
企业应当将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随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市国资委,报送内容为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集团本部的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以及集团汇总的专项审计报告,报送时间为2006年3月31日前。
由市国资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我委要求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在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审计报告,并同时抄送相关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应积极配合会计师实施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按进度完成。对合并范围中涉及上市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安排好上市公司审计和公告工作,原则上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应在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上述工作,以保证集团的审计工作如期完成。
2、审计报告的审核
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完成后,市国资委将组织专业人员对企业集团报送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核,评价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并将有关评价情况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1、落实预审制度。根据有关规定,为保证工作进度,提高工作质量,应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建立预审制度,提前介入。
2、建立沟通制度。在审计实施工作中,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主审所与参审所之间应建立沟通制度。企业及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将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国资委沟通,以便市国资委能及时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3、建立与监事会联系制度。设有监事会的出资监管企业,在审计前,会计师事务所应听取监事会的意见;在审计中,对监事会提出的问题要认真落实;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要征求监事会意见。
4、完善质量评价制度。继续完善审计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从审计意见的适当性、披露的完整性、工作完成的及时性等方面作出客观的评价,并建立各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档案,作为今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依据。
七、落实审计意见处理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必要的财务调整。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除无保留意见的,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应予以说明。
对审计报告为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市国资委将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八、其他
各委托监管单位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实施委托监管范围内企业年度决算报告的审计工作。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市属其他国有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资委《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关于印发<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1、2005年度市国资委直接委托审计的企业名单;
2、市国资委直接委托审计的业务约定书参考格式;
3、《企业集团推荐中介机构进行200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申请报告》及《2005年度企业集团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推荐表》;
4、《企业集团200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备案表》;
5、上海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审计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指引(试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2005年度市国资委直接委托审计的企业名单(共23户)
1、长江计算机(集团)公司;
2、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
3、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
4、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
5、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
6、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
7、上海蔬菜(集团)有限公司;
8、上海市衡山(集团)公司;
9、上海交运(集团)公司;
10、上海市锦江航运有限公司;
11、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
12、申能(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