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屋鉴定所应依法进行“五无”工程(2001年6月1日前已竣工的历史遗留工程)的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应明确,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问题
(一)对已吊销营业执照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未完成清算、结清债权债务前,允许原企业在解决商品房确权发证遗留问题时,仍以原企业的名义继续完成办理该遗留项目的交易、确权发证相关手续。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或事实上已不能履行相关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该企业开发的楼盘的消防及质量验收问题,由市遗留办牵头消防、质监部门或鉴定部门进行现场勘察验收或提出整改意见。
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拖欠地价款及税费等原因影响确权发证问题的处理
对属于已经总确权,买卖合同未经交易确认,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停止运作、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或被羁押等情况,无法办理分户发证的,可由购房人凭有效的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及具结书,向交易所申请交易确认,登记机关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直接为购房人办理房地产权证。
八、“城中村”范围以外的遗留问题项目可以分成以下两种情况补办报建手续
(一)属1997年9月5日《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施行后的:
1、建筑间距、建筑退缩不足的,允许在
《条例》规定的指标上放宽1/3的比例。
2、建筑密度允许在
《条例》规定的指标上放宽10个百分点。
3、容积率允许在
《条例》规定的指标上放宽1/2的比例。
4、绿地率、停车率不足的,允许不作具体控制,按现状予以确认。
(二)属
《条例》颁布实施前的遗留问题,可在上述规划控制指标放宽的基础上,实事求是的予以解决。
九、本意见下发前市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