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工程竣工验收问题
2000年10月1日前开工的工程项目,如质量监督部门在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已经履行了监督职能,且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质量监督部门出具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证明,替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欠缺资料(含图件),作为产权登记管理部门确权发证的依据,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按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提供的房地产实测现状予以确权发证。
四、关于消防验收问题
对未能通过消防验收而影响确权发证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1998年《
消防法》颁布实施前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商品房按消防整改、复查程序办理消防手续;1998年《
消防法》颁布实施后竣工投入使用的商品房补办消防审核、验收手续。
(二)不具备补办消防审核、验收或整改、复查条件的,但符合下列防火要求的,向公安消防机构补办消防审核、验收手续。
1、住宅小区内具有净宽不小于3.5米的环形消防车道,其沿街建筑物长度不得超过150米,其它建筑物长度不得超过220米。长度超过上述要求的,设置有净宽不小于3.5米,净高不小于4米的穿过建筑物的消防通道。
2、住宅之间的间距符合民用建筑防火间距要求。
3、超过6层的组合式单元住宅,各单元的楼梯间须通至天面。
4、超过7层的单元住宅,超过6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具备室内消防系统设施,并在距室内消防结合器40米范围内设置室外消防栓。
(三)尚未完善管道煤气设施,且含有高层建筑的小区,将高层建筑部分的消防验收暂予搁置,公安消防机构就多层部分先行审核验收,审核验收合格的,可以进行工程综合验收,产权登记管理部门给予确权发证。
五、增加汕头市房屋鉴定所对“五无”工程进行质量鉴定,作为判别房屋质量现状的依据
为推进商品房确权发证问题的解决,增加汕头市房屋鉴定所对“五无”工程质量鉴定的结果(即“一般损坏房”、“基本完好房”、“完好房”)作为房屋质量基本符合安全要求的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市房屋鉴定所的鉴定书出具《违规商品房处理备案书》,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凭《违规商品房处理备案书》办理确权发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