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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处理商品房确权发证遗留问题步伐工作的意见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
处理商品房确权发证遗留问题步伐工作的意见
(汕府[2005]1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随着解决商品房确权发证遗留问题工作的不断深入,遗留问题解决的难度越来越大,一是相对较易解决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剩下的都是一些涉及遗留问题较为复杂、处理难度大的楼盘,如果没有新措施,该项工作难以继续有效推进;二是目前发证工作中碰到的难题按现行的规定和程序是难以解决的,需要有关职能部门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协作和配合。为了维护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解决多年来遗留的问题,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关于《关于汕头市市区违法建设商品房、私建合建房处理若干决定》(以下简称《若干决定》)执行的有关问题
  (一)《若干决定》的执行期限问题。
  市政府于2003年1月7日下发的《关于汕头市市区违法建设商品房、私建合建房处理若干决定》(汕府[2003]3号),是解决市区商品房确权发证遗留问题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其执行期限至2004年12月31日。考虑到今年由于市规划、国土和房产管理机构调整而延误一定时间,目前市区仍有8000多套商品房确权发证遗留问题未解决,为此,将《若干决定》执行期限延期至2006年12月31日止。
  (二)《若干决定》中关于商品房确权发证遗留问题的适用范围问题。
  《若干决定》第一条规定,“凡在1999年6月11日前市区范围内已发生的违法建设并销售或转让的下列商品房、私建合建房的处理,适用本决定”,其中,对“已发生违法建设并已销售或转让的商品房、私建合建房”的理解,考虑到《若干决定》处理的遗留问题并非针对单独的商品房、私建合建房,因此,对违法建设的整体建筑存在着部分属1999年6月11日前已销售或转让的商品房、私建合建房,整体建筑中的所有商品房和私建合建房的处理均可适用《若干决定》。
  二、关于已下发的处理市区商品房确权发证遗留问题有关文件涉及的职能部门分工问题
  原处理市区商品房确权发证遗留问题有关文件涉及由原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的事项,原则上按各自职责对应分别由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房产管理局承接办理,不再另外发文。具体工作涉及职能交叉时,由市区处理商品房确权发证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遗留办)负责协调。对下一步市区商品房确权发证遗留问题涉及个案采取由职能部门包工负责的制度,即根据个案的不同类型,由市遗留办发函并将有关资料一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限期办理,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办事期限内予以办妥或答复,由市遗留办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情况通报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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