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总体要求
(一)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渡口、渡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县乡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的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构,落实专项活动资金,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突出重点,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周密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各单位要在2005年11月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和贯彻实施方案报送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做好专项整治的宣传发动工作。各地各单位要将宣传动员和舆论监督贯穿始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及时宣传报道各个阶段的工作情况,使渡口所在地的县乡人民政府、渡口经营人、渡船船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内容,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促进专项整治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指导协调工作。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整治工作职责,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市)整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市级有关部门要对各地实施渡口改造与改善渡口安全条件、船舶标准化改造及GPS船载终端推广安装等基础工作进行指导,尤其要指导区县做好船舶检验发证工作,妥善解决部分地区渡船长期无证运行现状。在实施停航整改或拆并渡口时,各地政府要妥善解决好当地群众的交通问题,公安部门要协助维护社会稳定。
(四)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要按照“政府统一负责,业主落实整改,部门监督检查”的原则,务必保证渡口、渡船安全隐患整改资金的投入,采取有效措施逐一落实,并严格验收。对不能立即消除的隐患,要实行停航整改。在消除隐患中遇到困难或阻力的,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开展调研、制订整治措施,妥善解决。
(五)加大渡运安全基础建设专项资金投入。为创建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渡运安全条件改善工作力度,落实专项资金,积极推进渡口、渡船标准化建设工程,从根本上改变我市渡口、渡船的落后技术条件。
(六)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全市专项整治活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好各阶段工作。整治活动将实行目标管理和目标考核。整治活动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整治工作力度,确保工作质量,做好督促检查;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通报专项整治情况。对不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对专项整治工作弄虚作假,严重影响全市工作进度等的地区和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存在严重渎职失职行为的,将严格追究行政责任;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附件1:
重庆市渡口渡船安全专项整改活动验收标准
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渡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