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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1.完善渡口手续,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根据辖区渡口规划,对尚未完善或履行审批手续的渡口,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完善审批手续。县乡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县级人民政府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要层层落实、逐级落实管理机构、人员、责任、经费和监管工作“五到位”。
  2.改善渡口安全条件,整改渡口安全隐患。各地要认真落实配套资金,积极推进渡改桥工程实施和改善渡口安全条件。要按《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2005年渡口渡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交委安〔2005〕15号)有关要求,执行渡口安全条件标准和渡口“五定”及“三牌一线”制度。渡口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针对渡口、渡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与事故险情,制订完善应急预案,并组织预案演练。
  3.整改渡船安全隐患。各地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推进标准化船舶改造工程。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开展船舶检验工作,船舶必须取得船舶检验合格证书后才能从事渡运。海事部门要加大安全检查工作力度,存在安全隐患船舶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并申请复查。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船舶,应坚决停航或淘汰,如影响当地群众出行时,应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遇重大问题由县级人民政府上报市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制定措施。
  4.整顿渡船船员秩序。各地要组织开展以“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操作技能”为主题的客渡船船员安全责任教育和知识更新培训工作,并完善渡工手续。对经培训和考核仍不适任的船员,以及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船员应取消适任资格。
  5.整顿渡运安全秩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渡管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渡口现场监管,维护渡运秩序,制止渡船冒险航行,打击渔船、农(自)用船等的非法载客行为,禁止超航线渡运。海事机构要加大巡航检查力度,维护航行秩序,查处渡船和船员违法行为。
  各区县(自治县、市)应于每月底前及本阶段结束后5日内向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整治期间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附件4)。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
  检查整改阶段结束后,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按照整治工作验收标准(附件1),对辖区内所有渡口、渡船逐一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予以公示。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限期整改时间不应超过3个月。
  本阶段结束5日内,各区县(自治县、市)应将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形成工作总结与验收报告报送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阶段:再整改验收(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各地要根据第四阶段总结验收情况,集中研究,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对责令限期整改的乡镇和渡口、渡船要筹集资金尽快整改达标。并对未达标者进行再验收,以确保全市渡口达标率达到90%。市政府将在本阶段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以及取得的工作成效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五阶段结束后5日内,各区县(自治县、市)应将验收合格的渡口、渡船名册报送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按“附件6”填报专项整治汇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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