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外来人员犯罪率控制在3‰以下;
(十)建立新市民居住证制度,落实新市民待遇;
(十一)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各方参与”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外来人口管理服务体制,确保编制、机构、人员、经费的全面落实。
三、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服务原则。各市(县)、区及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新市民安居乐业工程”,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谁用人、谁负责”,房屋出租“谁出租、谁管理”,管理服务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确保三年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部门负责原则。市及各市(县)、区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围绕“新市民安居乐业工程”开展管理服务工作,确保规划指标的实现。
(三)依法管理与真诚服务并举原则。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外来人口提供全面、有效的服务,文明办事;同时也要加强外来人口管理,严格依法办事,不得以服务代替管理。
(四)保护合法权益与引导履行义务并举原则。各地区、各部门既要切实维护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和纠正侵害外来人口合法权利的行为,又要引导鼓励他们提高综合素质,履行市民义务,遵纪守法。
(五)控制总量与提高素质并举原则。各市(县)、区及市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区人口、资源、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我市总体发展规划,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引导和督促用工单位招聘有文化、素质好、遵纪守法的外来务工人员,使我市外来人口的增长和总量得到适度控制,质量有所提高;同时通过宣传教育、学习培训等,切实提高外来人员的文化修养、道德法律意识、市民素养、岗位技能,确保外来人员素质与我市三个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使我市人口结构得到改善,人口素质得到提高,经济和社会和谐同步发展。
四、工作措施
(一)健全机构,履行职责。
1.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市外来人口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增加市委宣传部、市规划局、市统计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各市(县)、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相应更名并调整充实。
2.市及市(县)、区外来人口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及市(县)、区政法委(综治办)。各市(县)、区外管办为非编常设机构,人员5至8名;镇、街道依托综治办建立外来人口管理服务中心,人员3至5名。市(县)、区外管办和镇、街道外管中心人员由同级党政组织在机构改革、撤乡并镇、撤镇改街道等过程中统筹调剂解决,不足部分可向社会公开招聘。各市(县)、区和镇、街道外管经费(包括外管办、外管中心办公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村、社区建立外来人口管理服务站,在村委、社区居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管理服务站负责人由村、社居委主任担任,人员由社区民警、治保干部、民调干部、妇女主任和户口协管员等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