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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闽政办[2005]15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推开近一年以来,各项改革稳步推进,各项业务稳步发展,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由于历史、体制和管理等方面原因,当前我省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不足、历史包袱沉重、不良贷款清收困难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严重制约了农村信用社的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当前是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关键阶段,需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现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发展农村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充分认识到,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其意义不仅是做好金融工作,而且是支持“三农”工作、发展县域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促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农村其它工作、有关经济工作同研究、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要经常听取农村信用社的工作汇报,切实帮助解决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当前,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各级各部门更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全力推进、务求实效。
  二、推进改革深化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其派出机构的组建和行业管理职能的移接,标志着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迈出坚实的一步,但巩固成果、深化改革的任务仍很艰巨。目前,应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切实做好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申请发行和兑付的申报工作,实现“花钱买机制”的目标。中央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是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大政策支持,对农村信用社来说是一个减轻包袱、转换机制、谋求发展的重大机遇。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农村信用社要清醒地认识到这项工作的现实的紧迫性和长远的重要性,认真周全地抓好每个环节,扎实细致地做好具体工作,力求一次成功,全数兑现票据。一是对于自身难以达到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申请发行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所在地政府要下决心通过多种支持方式,置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市、县两级政府可在供地审批权限内,在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通过法定程序变更农村信用社办公营业用房及抵债资产的土地使用性质,尽可能增加其现有土地及房产价值,帮助农村信用社达到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的申请发行和兑付条件。二是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做细做实各项工作。请人民银行省内各分支机构在坚持审查要点和条件的同时,根据各地、各社的实际情况,采取一社一策、分类指导的办法,会同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提前介入,加强指导,帮助农村信用社创造条件,达到要求,以促进其经营机制的转换;同时,要进一步简化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审查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并做好与中国人民银行的沟通、解释工作。请各地银行业监管机构移交行业管理职能后,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对农村信用社“扶上马、送一程”,多加支持和帮助。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继续给予必要的支持,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三是各地农村信用社要把各级各有关部门给予的资金、政策扶持,作为抓紧抓好自身改革的动力,自加压力,形成合力,带动体制和机制创新。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要加强有针对性的分析、辅导和督查工作,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
  (二)大力推进增资扩股工作。增资扩股是农村信用社改革产权制度、增强经营实力和抗御风险能力的突出环节,影响到整个改革的成败。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向农村信用社投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和我省改革方案的要求,大力推动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要广泛宣传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意义和作用,宣传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的政策;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投资入股农村信用社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一批具有战略投资意识和企业管理能力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户、城镇居民等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入股农村信用社。对增资扩股任务重、难度大的农村信用社,可出台财政贴补息、置换不良资产、注入优质资产等扶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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