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
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05]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电话工作,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公开电话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民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促进我市三个文明建设。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市政务公开电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的政务公开电话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管理和联络全市政务公开电话的具体工作,对外称市政务公开电话室。
第四条 市政务公开电话主体由市政府办公厅、市信访局、市政务中心等单位的值班电话组成;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直属部门为市政务公开电话的成员单位。
第五条 政务公开电话要求24小时安排专人值班,并对来电进行及时处置。
第六条 政务公开电话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市)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开展好本单位(部门)的政务公开电话工作。
第七条 政务公开电话由接收单位按照内容的轻重缓急进行汇总,凡涉及重要内容的电话应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并视情报请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批转有关部门落实。
第八条 市政务公开电话室的主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