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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制定的《长沙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长沙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11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1日)废止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制定的《长沙市一至六级
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5]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制定的《长沙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长沙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试行)

(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2005年8月12日)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1988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称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413号令)、《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的通知》(湘民优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不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原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保持不变。
  第三条 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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