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长沙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11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1日)废止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制定的《长沙市一至六级
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5]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制定的《长沙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长沙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试行)
(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2005年8月12日)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1988年颁布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称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413号令)、《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
进一步落实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的通知》(湘民优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不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原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保持不变。
第三条 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