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降低22种
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陕价价发[2005]172号 2005年10月20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762号)精神,按照《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对22种药品的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价后重新核定的2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医疗机构、经营单位实际销售价格可以向下浮动,幅度不限。
二、附件中没有注明盐根、酸根的均指同一通用名下的各种盐根、酸根的药品价格。大容量注射剂不区分溶液性质,均执行同一通用名下相同规格、含量的注射剂价格。
三、附件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附件所列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实际加价率最高一律不得超过15%。附件所列药品暂停招标采购后,实际零售价格低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不得提高实际零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