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发改和经贸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核准、备案工业基本建设项目和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对因环保原因遭否决的工业污染行业限制发展项目,发改和经贸部门不得再次接受核准和备案。同时,认真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暂行办法,避免部门之间和省、市、县(市、区)之间多头核准、备案,堵塞管理漏洞。
(三)实行“控新”部门联动,建立工业项目核准、备案和许可等手续办理的信息通报制度,有关审批文件应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目录所列禁止发展的工业项目,各级发改、经贸等部门均不得核准和备案;对目录所列限制发展的工业项目,实行“谁许可、谁负责”;对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影响较大的工业污染项目,要逐步推行核准、备案和环评的公示制度。禁止类项目和经投资主管部门或环保部门否决的项目,各级发改、经贸、环保、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水利、外经贸、电力、工商、质量技监、安全监管和金融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许可手续和提供项目建设条件。
(四)外商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浙江省工业污染项目(产品、工艺)禁止和限制发展目录(第一批)”的要求,严格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需在重大对外招商活动中公开签约的项目,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应事先征求发改和经贸部门的意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被动。已经签约的工业污染招商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控新”的各项规定。
(五)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管理,杜绝工业项目批建不符等逃避控制现象,对“批大建小”、“批甲建乙”、“少批多建”等行为,要严格禁止其投产,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强化工业项目监督、稽查和审计力度。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违反本“控新”规定的,要严格按照《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行政责任。
附件:浙江省工业污染项目(产品、工艺)禁止和限制发展目录(第一批)
附件:
浙江省工业污染项目(产品、工艺)
禁止和限制发展目录(第一批)
一、禁止类项目
1.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专业性铸铁除外)
2.公称容量20吨及以下转炉,公称容量20吨及以下电炉(机械铸造和生产高合金钢产品除外)
3.工频炉和中频炉生产的钢锭、钢坯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各类钢材(地条钢)
4.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以煤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