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结合“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的需要,按照环境污染程度,确定第一批禁止发展的工业项目52类和限制发展的工业项目55类(目录见附件)。今后,将结合
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变化和全省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步调整修订禁止发展和限制发展目录范围,并分批下达。
(三)省发改、经贸、环保、水利等部门要共同制定钱塘江等重点流域产业发展导向政策,按区域的产业发展定位和流域的水环境功能区目标,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水资源保证能力,分别提出禁止发展、限制发展目录和控制性产业规划。
(四)为鼓励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最终依靠推广应用先进工艺技术降低污染,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认定,对高科技中试、示范推广、产学研开发等项目在实施期间可适当放宽限制发展规定,其产生的污染物暂不纳入总量治控挂钩的控制范围。
四、加强工业建设项目集中布局和污染集中治理
(一)合理布局生产力,优先发展环杭州湾、温台沿海、金衢丽三大产业带发展规划和先进制造业基地发展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列入工业污染行业限制发展目录的项目,在符合开发区(园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定位的前提下,原则上一律进入开发区(园区)、工业功能区块以及今后经省政府同意设立的新增区块。
(二)各开发区(园区)、工业功能区块要加快污水、固废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并于2007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营。污水集中处理厂必须同步建设在线监测装置,并纳入省环保局管理信息网络接受监控。
(三)列入工业污染行业限制发展目录的水污染项目以及其它COD排放量在10吨/年以上或氨氮排放量在1.5吨/年以上的所有建设项目,其产生的污水必须排入污水管网,不得直接排入江河湖库水体(确需单独排入江河湖库的,必须达到污水一级排放标准)。上述项目在申请核准、备案和报批环评时,必须提供与污水集中处理厂签订的污水集中处理合同文本。
(四)通过提高水费等资源类产品价格以及各类排污费征收标准,利用经济杠杆督促和引导企业加大污染治理力度,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和资源节约,大力发展工业循环经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项目必须定价、定额获得自备水源许可。
五、建立“控新”工作机制
(一)省环保局按照“治旧”和“控新”挂钩的要求,制定全省COD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定各市、县(市、区)年新增排污量和减排量,经省发改委综合平衡后,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施指令性计划管理。省环保局会同省发改委、省经贸委负责汇总各级新增工业项目的COD和二氧化硫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