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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
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5]8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环境污染整治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的意见



  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进一步推动生态省建设和“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根据省政府“治旧控新”和标本兼治的环境污染整治要求,现将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控制新增污染工作的指导原则和目标
  (一)加强工业项目环保把关,提高环保准入标准。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完善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坚持工业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环评执行率达到100%。
  (二)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大新增污染物控制力度。从2006年开始,欠发达地区实现单位GDP污染物排放量零增长,发达地区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零增长。水源保护区、省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和钱塘江(不含杭州湾)、曹娥江、鳌江等污染控制重点流域,新增工业项目的污染物排放量小于“治旧”减排量的80%。列入全省“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的污染企业搬迁项目及相关的工业技改项目,单位工业产值污染物排放量下降50%以上,关闭的企业不得转移到其它地区。经国家核准和经省政府同意的重大工业项目的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由省里进行统一平衡。
  (三)坚持有保有压,控制新增工业污染源。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推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其它低污染产业,努力保持工业投资持续平稳增长,优化工业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
  (四)坚持规划引导,完善产业政策。制定全省及重点流域的产业发展政策,加快制定工业行业环保准入标准。对不同所有制的工业企业执行统一的环保政策,对内资和外资项目执行一致的环保标准,坚决杜绝把降低环保标准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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