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评级程序、办法和收费标准;
3、从业人员执业规范;
4、异议处理程序;
5、评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九章 评级报告使用
第三十条 评级机构、信用行业组织应当对信用好的企业给予宣传和鼓励。对信用等级较高企业向银行、担保公司、政府扶持资金(基金)主管部门推荐。
第三十一条 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根据信用评级结果,优先推荐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列入成都市中小企业融资试点企业,并经政策性担保机构审查同意后,提供信用担保支持,并按国家财政部规定担保收费标准享受减半优惠担保费率;
2、合作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扶持政策;
3、政府有关部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基金)支持。
4、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支持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注重信用资源的积累,利用信用评价结果对外进行自身信用形象宣传,打造信用品牌,并不断加强内部信用制度建设,提升信用管理能力。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为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全市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区(市)县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评级监督部门对评级机构严重失信和违规行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警告、限制准入或按规定将失信事实通过网站、媒体、会议、书刊等方式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五条 被评价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信用等级的,要取消该企业已评定的信用等级,并在相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并将其不良作为记录在市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库;评级监管机构根据受评企业的违规情况给予相应处罚,包括记录、公示、警告、取消有关扶持政策等。
第三十六条 已获政策性担保公司信用担保、政府专项扶持资金(基金)的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评级的,监管部门将记录在案,并向相关部门提出终止政策扶持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