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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小企业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章 评级资料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报评级资料,应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系统性负责;评级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必须认真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请信用评级应填写《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级申报书》,并提交以下附件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及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国税、地税、海关等有关登记证复印件;
  3、最近一次投入资本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4、至少二年的年度审计财务报告以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凡有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企业应提供合并会计报表,并同时提供母公司和本部会计报表;
  5、至少两年现金流量表;
  6、企业和法定代表人资质荣誉证书复印件;
  7、企业年度工作报告(总结)及计划书。
  第二十三条 评级机构和评级人员负责对企业提交的评级资料保密。

第七章 评级收费

  第二十四条 评级机构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应遵循市场化原则,评级收费应参照国内相关地区评级收费标准,由受评企业和评级机构协商议定,原则按低限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评级机构在获得政府政策性专项资金补贴时,要相应降低收费标准。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企业信用评级报告披露,应当按照评级机构和委托方的委托协议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信用评级结果披露由信用行业组织分次集中向社会公示和公告。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可将其信用等级对外发布;A级以下(不含A级)的企业,一般不对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 信用行业组织可建立信用数据库和网站,接受社会查询有关结果信息。
  第二十九条 评级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向企业公开下列事项,并接受社会监督。
  1、企业基本信用信息的采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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