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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小企业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评级机构应建立信用评级工作规程和执业规则,以保障评级质量和评估人员履职尽责。评级机构及其评估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该机构在三年内不得从事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披露未经证实或虚假的企业信用信息,提供虚假报告、文件和资料;
  2、擅自修改、杜撰企业信用信息;
  3、违反信用评级办法,改变企业信用等级;
  4、违反本办法规定,征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
  5、其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信用评级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禁止行为。
  第十七条 评级机构应就评级资料建立数据库,并同时提交市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库长期保存,数据库信息管理执行有关规定。

第五章 评级程序

  第十八条 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应由信用行业组织负责组织,实行行业自律。评级机构按以下程序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
  1、向申请企业说明需要填报的表格和提供的资料,与企业签订《信用评级合同》或《评级确认函》,讲解填写方法;
  2、接收申请企业报送的评级申请文本和相关资料;
  3、组织评级工作组,对申请企业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并搜集研究评级企业有关的宏观、行业、地区等信息资料,为现场调查做好准备;
  4、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并要求企业补充完善有关资料,形成现场调查记录;
  5、对各类数据资料进行综合处理和分析,按照评级标准进行评级,形成初评报告;
  6、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审定企业信用等级,形成终审评级报告;
  7、向企业反馈评级结果,对评级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要求企业进一步补充资料,进行核实复评,次数仅限一次;
  8、向企业出据信用评级报告,按规定向有关机构进行披露;对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企业,颁发信用等级证书;
  9、评级报告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应对企业进行不定期跟踪监测,根据跟踪监测结果可改变评级结论。
  第十九条 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等级通知书和等级公告必须盖印;评级报告应当包括报告摘要、报告正文、等级含义和附录等内容。
  第二十条 评级报告、等级通知书和等级公告在送达企业同时,抄送市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库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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