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小企业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
企业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企融领办[2005]3号)
各区(市)县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局、经贸(经济、计经)局、高新区经发局:
为建立成都市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活动,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意见》(成委发[2002]40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5]35号)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实践,研究制定了《成都市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五年九月七日
成都市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成都市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企业信用评级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企业。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是按照有关规章和规定程序,由信用评级机构依据采集的企业分类管理信息和其他外部综合信息,对企业的经营状况、社会信用状况和资信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后,以简单、直观的符号表示企业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三条 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工作遵循“政府引导、行业自律、中介评价、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评级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均可申请信用评级。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科技创新型、带动就业型、资源环保型、名优品牌型、农业产业化型和出口创汇型等六类中小企业为信用评级的主要对象。
第六条 下列企业,原则上必须进行信用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