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存量建设用地,可采取土地置换(易位)、土地使用权调整(易权)、改变土地用途(易用)等做法进行盘活。在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以及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的情况下,可将已经批准但暂未利用的建设用地垦复并变更为农用地,与另一位置不同、面积相等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进行置换使用,被置换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不占用年度农用地转用指标。同时,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用途可依法进行调整和改变。
(四)用好、用足支持中心镇和山区发展的用地政策。产业转移工业园要充分运用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为促进中心镇和山区的经济发展,在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开发整理等方面制订的优惠政策。对规模大、成效好的产业转移工业园,省有关部门可在省调配的用地指标中对合作双方给予适当倾斜,支持其发展。
(五)鼓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要贯彻落实《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0号令),鼓励、支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包括作价出资、入股,与他人合作、联营等)、转让、出租和抵押,确保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享有“同地、同价、同权”等权益。
(六)加大土地整理垦复力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各地要积极开展对“空心村”、“城中村”、旧厂房、工矿废弃地等的整理和复垦工作,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农用地或耕地的,经省国土资源厅会省农业厅验收后,可与原有建设用地置换使用,不纳入年度农转用计划管理,并可有偿转让。继续实行易地开发补充耕地制度,连片开发的面积可降至500亩,以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七)发挥土地储备的调控作用,用好土地资产。要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3〕34号),产业转移工业园中的土地储备由政府调控并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土地储备运作中要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
(八)给予产业转移工业园有关土地税费政策支持。
1.产业转移工业园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山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参照山区建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优惠政策执行,即从产业转移工业园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属省级分成的20%部分,全部留给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的县(区)按规定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就地划解入当地国库。各地级以上市留成的10%部分是否留给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的县(区),由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属的地级以上市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