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粤府办[2005]7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的若干意见(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九月一日

关于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的若干意见(试行)

(省国土资源厅 2005年7月19日)


  为贯彻落实全省产业转移园区工作现场会议精神和《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粤府〔2005〕22号),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促进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健康有序建设,依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原则和要求
  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以规划为龙头,以经国家和省批准保留的开发区为载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努力挖掘潜力,拓宽用地空间,支持加快建设一批产业转移工业园。
  产业转移工业园要充分发挥已经国家确认保留的开发区的示范作用,加大力度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加快工业向园区集中,提高产业集聚度和提高土地集约使用率。
  二、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的若干措施
  (一)加快编制国土规划及修编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建设规划内容;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强化基本农田保护措施。
  (二)合理调剂使用好历年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结余指标。对目前部分市、县仍有结余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各地可有偿调剂使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偿转让计划指标的价格应不低于当地耕地储备指标的转让价格。耕地储备指标转让价格按《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6号令)规定的耕地开垦费计征标准确定,转让双方不得自行协商价格转让。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