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共同建立解决地区贸易障碍的协调机制。各方应当将发生在当地的地区封锁行为,或者外地单位、个人认为因当地实行地区封锁而引发的贸易争端(争议)事件及有关情况,及时向当事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提出解决意见并向对方通报。按照各方确认的解决贸易障碍协调机制的制度框架和工作程序,双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协商,妥善解决,共同打破贸易壁垒,实现商品自由流动。
(四)共同开展泛珠三角现代物流标准化建设。制定并推广国际和国家通用标准、信息技术标准、强制性安全环保标准,形成协同统一的现代物流标准化体系,提高区域内现代物流标准化作业水平,增强与国际接轨能力,促进统一物流市场的形成。
(五)加强沟通与交流,互通商贸信息,保证各类工商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共享政策资源,促进物畅其流;共同推进工业品和农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标准和认证标准的互认,相互认同法定单位出具的鉴定结果,避免重复检验检测。
(六)共同构建泛珠三角区域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促进各方蔬菜、水果、肉类等鲜活农产品的快速流通。
三、物流信息体系建设的合作
(一)推动企业物流管理的信息化。以实现高效率、低成本物流管理为目标,引导和支持企业运用信息技术和现代物流理念优化业务流程,开发和应用企业资源计划、供应链管理等先进的管理系统,实现物流管理的集成化和智能化,加快资金周转,降低库存,提高企业竞争力。
(二)加快先进适用信息技术在物流领域的应用。加强对物流信息关键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促进物流信息标准化和规范化;鼓励和引导企业应用互联网络、电子数据交换、条形码等技术,提高现代物流信息体系的技术水平。
(三)促进物流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积极推进大中城市智能运输管理系统建设,加快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和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构建口岸公共信息平台,积极开发、应用和整合面向社会的基础性、公益性物流信息资源,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引导和支持企业建设面向用户的专业化物流信息系统,全面提高物流服务信息化水平。
(四)共同构建泛珠三角区域内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在内的物流信息快速反馈制度和检验检疫风险预警信息机制,通过整合物流信息资源,搭建物流信息平台,建立共享、高效的物流信息资源协调体系,实现区域内物流信息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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