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进一步加大生物医药产业用地优惠措施。对经认定进入基地的新建生物医药项目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可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免收用房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
八、在基地内新设立的生物医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3年内其缴纳的产品增值税,市财政按市级留成部分的30%予以补贴。
九、在基地内新设立的生物医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3年内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市级留成部分全部用于补贴企业;期满后5年内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财政按市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补贴。
十、外商投资的生产性生物医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生物医药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二、有外汇业务的生物医药企业,可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帐户,由外汇管理部门核定其外汇限额。对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凡限额之内的外汇均可保留现汇,限额内支出可用于经常项目及批准的资本项目。
十三、生物医药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四、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科技人员采取多种形式转化生物医药高新技术成果。以生物医药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35%。
十五、鼓励生物医药企业增加技术开发投入,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对技术开发费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盈利企业,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可全额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购买先进技术、发明和专利的费用,按无形资产管理,在管理费用中分期摊销。对国家和省、市级新产品销售两年内其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全部补贴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