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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建立节水管理机构。苏州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行使全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职能和职责。吴中、相城、平江、沧浪、金阊区和工业园区、高新区.虎丘区都要在水务局或建设局内增挂“节约用水办公室”牌子,并落实专门人员,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镇(街道)增设节约用水专职管理人员,形成市、区、镇(街道)三级管理网络机构。
  (三)制定节水规划。在制定城市供水规划、排水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完成《苏州城市节约用水规划》。
  (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快编制《苏州市水资源现状调查评价报告》、《苏州市水资源开发利用评价报告》、《苏州市水资源保护规划》、《苏州市节约用水规划》,编制完成《苏州市水资源综合规划》。
  (五)城市污水处理回用。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进行依法管理;加大市区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建设力度,加强中水利用、污水回用、雨水收集处理和污泥综合利用的研究,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的试点工作。
  (六)城市地下水管理。巩固地下水禁采成果,建立苏州市地下水动态自动监测系统、地面沉降监测分层标和预警预报系统,加强浅层地下水开采管理。
  (七)严格控制自建供水设施建设。在城市供水管网服务区内严格禁止增打深井取用深层地下水,严格控制开采浅层地下水,鼓励发展利用中水和简单净化处理后的地表水。
  (八)建立城市节水指标体系。不断加大对企业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户的计划管理力度,扩大计划考核范围,计划用水管理率达到95%,对超计划用水户按2~5倍加价征收水费;进一步规范节约用水指标的统计,建立和完善节水指标统计制度。
  (九)节水科研和设施建设。制定节水科研计划和节水措施技术改造计划,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使用;对已建工程项目进行有计划的节水技术改造,淘汰耗水量大的用水工艺和设备,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扶持节水技术改造,由节水管理部门监督项目实施,加强节水设施运行管理,确保节水设施正常运转。
  (十)节水器具。加大节水器具宣传力度,落实改造资金,抓好住宅改造工作示范小区、社区的典型,以点带面,分步实施,全面完成;加强用水器具销售市场管理,禁止非节水型器具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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