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双清”期间住宅类违法建筑房产证遗留问题的通知
(济政字[2005]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妥善解决“双清”工作中查处的住宅类建筑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纳入“双清”范围(1990年4月1日至2003年5月12日)的住宅类违法建筑(含商住、办公住宅综合楼)。
二、职责分工
市“双清”办:负责初审、档案管理及审查、登记发证和发证后处理的具体转办、协调工作;负责督促落实各有关部门在登记发证后对建设单位的处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土地手续不完善的进行用地审查,并就土地问题对房屋确权发证出具结论性意见。
市规划局:负责对规划手续不完善的进行规划审查,并就规划问题对房屋确权发证出具结论性意见。
市建委:负责对房屋质检手续不完善但经鉴定不影响使用安全的,补办质量验收及备案手续。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违法当事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组织实施拆除。
市建委、国土资源局、人防办:负责发证工作中有关规费的追缴。
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对有关部门出具的结论性意见进行审查,签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的意见。
市房管局:负责对经联合审批认定符合发证条件的予以确权发证。
三、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根据市“双清”办的要求,到建设工程所在区的“双清”办报送有关资料。
(二)各区“双清”办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对建设工程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后,汇总有关资料上报市“双清”办。
(三)市“双清”办对区“双清”办上报的材料审查后,组织建设单位填写《“双清”期间违法建筑处理联合审批表》(附后),并视不同情况转市有关部门审查处理。
(四)市有关部门要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性审查意见,并在《“双清”期间违法建筑处理联合审批表》上签章后,送市“双清”办。
(五)市“双清”办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及建设单位的有关资料,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