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 调查评估组在善后处置阶段应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责任单位奖惩、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5.4.2 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和各部门应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5.4.3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市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农林渔业局依法对造成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从严惩处;对处置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有瞒报、漏报、迟报行为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市监察局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技术鉴定和保障
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时,调查评估组应及时收集样本,按规定的法律程序送检;检测机构按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2 通讯与信息保障
6.2.1 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期间,电信管理部门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应急行动组、市应急指挥中心等机构的通讯畅通,并制定应急保障方案,实现音频、视频、数据等信息双向传递。
6.2.2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编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通讯录(见附件3)。
6.3 应急队伍保障
市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农林渔业局等部门组建专业应急队伍,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同时强化区食品安全牵头部门和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处置能力。
6.4 医疗保障
市卫生局要建立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医疗急救队的分布、救治能力以及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6.5 紧急救护场所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全市食品安全事故救护场所分布图,并对救护场所标记应急救护图案。
6.6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负责保障、处置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所需交通运输工具。
6.7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维持治安秩序、实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的警力集结、布控、执勤等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
6.8 经费保障
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急需费用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予以解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临时应急救援经费需求及时报市应急指挥中心,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报批。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各区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公布市食品安全事故的报警电话。
7.2 培训与演习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每年举办1至2次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进行预案的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发生不同等级事故后的工作要求。同时,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1至2次食品安全重特大事故应急演习,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应急适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8.2 预案管理
8.2.1 市各职能部门要在本预案框架下,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
8.2.2 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或区食品安全牵头部门要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分预案,并负责指导辖区内各单位制定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