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3 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通知并督促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护组、调查评估组、治安救助组、信息报送组、新闻发布组等应急行动组到位开展工作。
4.1.2.4 市应急指挥中心、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和区食品安全牵头部门之间应保持通讯联系,互通信息。
4.1.3 一般、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三级)
一般、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处置,并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4.2 响应程序
4.2.1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所在区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接报后15分钟内组织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或食品安全牵头单位、街道办、卫生、公安等部门进行先期处置。3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控制现场、救护和事件初步调查等基础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判定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4.2.2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区政府等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判断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在30分钟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和判断,对确定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在得到启动本预案的指令后,根据分级响应规定,迅速组织市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农林渔业局等单位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赶往事故现场。
4.2.3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启动本预案后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适时决定启动相关应急行动组,并将有关情况立即通知市应急指挥中心,由市应急指挥中心按预定程序和渠道迅速通知应急行动组就位。
4.2.4 事发现场在特区内的,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应在接通知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事发现场在特区外的,应在1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就位后,各应急行动组应在15分钟内通过电话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4.2.5 现场指挥部重点围绕医疗救护、事件调查、事态控制和新闻发布等工作进行指挥协调。
医疗救护:由医疗救护组根据受害者病情的轻重缓急,采取院前急救和院内救治相结合,基层医院救治和专科医院救治相结合,重点救治和常规救治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安排。
事件调查:由调查评估组根据实际,展开流行病学调查和源头食品相关技术鉴定工作,从速查明事件原因,查清相关责任人和相关责任。
事态控制:由现场指挥部根据初步调查结果,适时决定并按需要安排市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农林渔业局等部门全面查封事件涉嫌的源头食品及其原料,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
市卫生局负责查处和控制进入消费领域的涉嫌食品。
市质监局负责查处和控制生产领域的涉嫌食品,查明涉嫌食品的流向,责令相关企业回收涉嫌食品,并及时向工商、卫生部门提供从生产领域流向流通、消费领域涉嫌食品的具体情况。
市工商局负责查处和控制进入流通领域的涉嫌食品。
市农林渔业局主要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新闻发布:由新闻发布组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快速反应机制开展工作,建立事发初期、进展期和事后信息发布、报道的良好机制及相关规范,科学引导舆论。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充分有效手段,对涉嫌食品的流向和危害进行反复播报,提醒警示,最大限度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4.3 扩大应急
因事件发生、发展中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或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我市处置能力,或者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的,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向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报告,由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统筹协调处理。
4.4 应急结束
处置工作完毕后,现场指挥部适时决定应急工作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善后处理组负责根据重特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性质及工作需要,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妥善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适时提供法律援助,正确引导受害人依法索赔等,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2 社会救助
善后处理组应做好安置场所设置、救济物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负责协调做好市慈善会、红十字会、义工联等社会团体和国际性慈善组织的社会救助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情况。
5.3 保险
各保险机构应开设适合深圳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特点的险种,确定合理保险费率,并依据合同及时理赔。
5.4 调查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