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区报告的可能导致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上报有关市领导,通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接到可能导致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可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3.3 报告制度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体系,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各区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应当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 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发地的区政府或街道办、区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3.3.2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 报告方式
各区和区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接到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2小时内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3.3.4 责任报告单位
(1)农产品种植(养殖)和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区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和有关部门。
3.3.5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各区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3.3.8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 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应急响应及程序
4.1 分级响应
4.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一级)
4.1.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启动本预案。
4.1.1.2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市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农林渔业局等单位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立即前往事故现场。
4.1.1.3 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通知并督促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护组、调查评估组、治安救助组、信息报送组、新闻发布组等应急行动组到位开展工作。
4.1.1.4 市应急指挥中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和区食品安全牵头部门之间应保持通讯联系,互通信息。
4.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二级)
4.1.2.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分管市领导批准后,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启动本预案。
4.1.2.2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市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农林渔业局等单位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立即前往事故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