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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四)治安救助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区政府参与。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警力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和进行交通疏导等。
  (五)信息报送组。由市委办公厅牵头,市应急指挥中心、食品药品监督局、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农林渔业局和事发地区政府参与。主要职责是实时记录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组织起草有关公告、通报、简报等文字材料,按规定向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向事件涉及的毗邻地区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并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承担本市区域和相关区域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工作。
  (六)新闻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农林渔业局等职能部门和事发地的区政府参与。主要职责是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起草新闻稿、开展新闻报道,由新闻发布组指定监管单位的新闻发言人分阶段发布事故信息。
  (七)物资保障组。由市贸工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及事发地的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根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安排应急药品和物资,统筹调度,有偿调拨,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八)交通运输组。由市交通局牵头,市卫生局及事发地的区政府参与。主要职责是在医疗单位运力不足时及时组织运力供卫生部门调配使用。
  (九)涉外(港澳台)联络组。市外办牵头,市台办、口岸办,深圳海关、边检总站、检验检疫局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当事件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或者可能影响到港澳台或境外的,以及处置过程中涉及港澳台或境外的,及时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等。
  (十)环境处理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卫生局、城管局、水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的区政府参与。主要职责是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监控。
  (十一)善后处理组。市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局、卫生局、财政局、建设局、国土房管局、团市委、法律援助中心、红十字会、事发地区政府参与。主要职责是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事件受害人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3 信息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信息监测
  市政府建立统一的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以市食品安全信息网为平台,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区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农产品种植、养殖和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建立通报制度
  3.2.2.1 通报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3.2.2.2 通报方式
  (1)市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报来的情况,对初步判断为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在1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报告具体内容及格式(见附件2)。
  (2)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和市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有关区的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各区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通报有关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政府。
  3.2.2.3 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市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涉外预案实施。
  3.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有关部门举报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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