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一般(Ⅳ)、较大(Ⅲ)、重大(Ⅱ)、特别重大(Ⅰ)。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指事故一次伤害的人数在50人以下,但无人员死亡的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指事故一次伤害的人数达50~99人,但无人员死亡的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指事故一次伤害的人数达100~199人;或伤害人数不足100人,但导致1~5人死亡的;或事故发生在学校(含幼儿园)、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且伤害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或者其他有证据表明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指事故一次伤害的人数超过200人;或伤害人数不足200人,但导致5人以上死亡的食品安全事故。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依法规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处置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时要以生命救助为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将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降到最低。工作中要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指导,与有关政策相衔接,确立决策科学、反应及时的处置方式。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切实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整合现有资源,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分级负责、协调配合。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新闻发言人要积极主动公布相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发动公众参与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依靠科学、及时果断。食品安全关系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各有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依靠科学,提高效率,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抢救伤员,减少损失,并及时将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深圳市行政辖区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是负责处置和管理我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依据市总体预案规范的相关职责开展工作;市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承办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市总体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2.2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是我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业应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完善我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确定重大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处置工作;开展专业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授权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应急处置时,做好与市应急指挥中心的沟通协调工作。
2.3 应急救援相关单位和职责(见附件1)。
2.4 本预案启动后,成立由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人、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事件涉及的市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农林渔业局等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为现场指挥部成员。
为提高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根据事件处置环节要求,成立11个基本应急行动组。各组的组成和主要职责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市应急指挥中心牵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事发地区政府参与。主要职责是综合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件动态,分析事故进展,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其他各应急行动组、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等。
(二)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事发地区政府和市义工联等有关社会团体参与。主要职责是在事发后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三)调查评估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牵头,市应急指挥中心、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农林渔业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和事发地区政府参与。主要职责是依法开展对事件的调查,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实时记录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查清事故原因,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